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多种裁定。以下是法院可以裁定的主要事项:
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
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法院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况,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法院对判决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法院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除了上述十种情况,法院还可以裁定解决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这些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通常不能对裁定本身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具体可上诉的裁定和复议期间的行为限制,请参照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