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63件,同比下降2.18%,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97.13%,全年调解、撤诉各类纠纷1010件,调撤率49.9%。
4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南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和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答疑解惑,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南阳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加工假冒电子烟
入刑并罚款
冯某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承接假冒“ELF BAR”“HQD”注册商标的电子烟订单,并组织多个加工点生产。郑某通过境外商人获取订单后,委托冯某加工假冒“ELF BAR”电子烟,累计支付货款87.9万元。此外,冯某还为其他客户加工假冒电子烟,非法经营总额183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冯某、郑某生产的假冒电子烟成品及半成品共计价值10.7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均属假冒。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两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被处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15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称,某婚纱摄影店涉嫌商标侵权。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对该婚纱摄影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婚纱摄影店一直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向该婚纱摄影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婚纱摄影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该婚纱摄影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结合侵权事实及经营规模、侵权所获收益等情况,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并提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婚纱摄影店表态整改的基础上,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处罚金额调至5000元。
“傍名牌”搞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改名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2年,是一家以生猪养殖为核心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201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2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将“牧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分别于2009年、2017年申请注册了商标,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近年来生猪销售全国排名第一,“牧原”品牌在生猪养殖市场上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养殖设备厂、王某宝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牧原”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其生产的养猪设备,并在其养猪器具产品上将“牧原”标识作为商品标识使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某养殖设备厂、王某宝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殖设备厂、王某宝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与“牧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网店销售复制品侵权
被处罚2000元
卢小兵系美术作品《齐天大圣之孙悟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圣之孙悟空”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2022年至2023年期间,卢小兵在某购物网站进行检索,发现大量注册地在南阳的网络店铺经营者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复制品,卢小兵遂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南阳辖区71户商家,请求判令各被告分别向原告卢小兵支付10000元的赔偿金及维权费用。
该系列案诉至法院后,依法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有29案以案外和解、卢小兵撤诉的方式结案,还有30案先行调解成功。随后,法院针对进入诉讼程序的12件案件选取其中一案作为示范案件,经判决认定该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未经合法授权,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该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示范案件判决后,其余案件或达成调解,或依法作出了判决。
合作结束仍沿用宣传文案
法院判处赔偿35000元
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有3个商标,其为该3个商标专用权人。
某辅导学校有限公司与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协议,双方合作期间曾获得商标授权。在合作结束后,该辅导学校有限公司仍使用该3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字段,并沿用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企业名称及历史的宣传文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在合作期内经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属合理使用。但加盟协议到期后,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5000元。
私用他人商标图案
侵权被罚40000元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某商标权利人。唐河县某酒店大门上方招牌及茶杯、吹风机收纳袋、房间号标牌上都带有该商标图案。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唐河县某酒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河县某酒店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0000元。
销售未经授权产品
判处赔偿20000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副食批发店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但并非其生产的案涉白酒,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副食批发店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副食批发店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副食批发店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赔偿损失80000元
广东九木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其注册商标权利人。南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名称字号、门面招牌、广告宣传资料、门店内部装饰装修等突出使用广东九木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业标识,并在店内悬挂原告公司所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等。
广东九木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九木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编辑:辛灵飒 初审:杨东梅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