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守护民生日常的底线。
4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部《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规定是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求,并针对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风险较高的情况。
事实上,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但是在推动落实过程中,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孙会川表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参照适用范围;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求制定结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三是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并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和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则重点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部规定厘清了各方责任,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并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特别是对于学校食堂,规定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这次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并提出了‘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
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正进一步优化了现行的规章制度,强化了企业权责,细化了风险防控规定,将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两项《规定》正式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新规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