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向于调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调解可以节省审理期限,避免在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撰写复杂的判决书,从而减轻法官的工作量。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调解书通常更为简洁,只需记录案情和双方调解意见。
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可再上诉,这有助于法官避免因一审判决可能引发的上诉风险。一旦一审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将对一审法官产生不利影响。
调解不需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通常会自觉履行义务,从而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此外,调解结案率和判决上诉率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调解率高则上诉率低,有利于法官的工作绩效。
调解作为一种柔和的冲突解决机制,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稳定。法院通过调解能够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彻底”处理掉,减少社会的指责,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为法官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一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受到信访压力的影响,通过调解来尽快解决纠纷,避免案件升级和进一步的信访问题。
上级法院对调解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要求,如调撤率等。法官为了在绩效考核中取得好成绩,会积极推行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法官选择调解不仅是因为责任义务所在,更是因为调解具有合法、高效、低成本等优点,并且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