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上诉的主体应当是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才有资格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否则便不能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上诉权也会消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将发生效力。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递交上诉状,口头提起上诉的方式无效。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只能是属于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范畴,否则二审程序也不予启动。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上诉对象。凡是在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所述,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法定期限、书面形式、对象合法、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符合上诉期限以及递交合格上诉状等多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