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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孙小果”羁押期间从看守所脱逃,杀害举报人后“纸面服刑”,再审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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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姬艳花处获悉,其于26日收到了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此前备受关注的陕北“孙小果案”主要涉案人员郭二娃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红星新闻记者从接近郭二娃人士处也确认了这一消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郭二娃(又名郭华建)1975年出生,1994年持刀抢劫逃跑后成了煤老板。7年后被抓,却从看守所离奇脱逃,后涉嫌杀害举报人再次被抓。2007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二娃被判有期徒刑18年。2011年1月,郭二娃被批准保外就医,此后开始“纸面服刑”。其被判刑18年却服刑6年多就保外就医。

2020年4月,郭二娃再次被收监。同年6月2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郭二娃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23年6月,延安市检察院在原有起诉书基础上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以郭二娃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姬艳花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1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直至此次宣判。

1994年,郭二娃等人在甘泉县道镇路段实施了抢劫

抢劫、脱逃、故意杀人、行贿

郭二娃涉四宗罪

据一审判决书,郭二娃涉及抢劫罪、脱逃罪和故意杀人罪、行贿罪等四个罪名,另外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认定。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

判决书提到,1994年8月29日,郭二娃伙同他人预谋抢劫,从延安火车站乘坐榆林至西安的长途客车,行至甘泉县道镇路段时,在郭二娃指使下,郭二娃持刀、其他人持改锥,采用暴力手段对11名乘客实施抢劫,共抢得5000余元、手表两块、报时器一个,赃物价值100元。后郭二娃等四人逃到山上对赃物进行分配,其中郭二娃分得赃款1300余元。甘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同月30日、31日将其他人抓获,郭二娃潜逃。2001年6月13日,甘泉县公安局在新疆警方配合下将郭抓捕归案。

2001年10月12日,郭二娃在甘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民警高某某提出去延安市办事,并向高某某许以重金酬谢,高某某同意并让郭二娃出所后,郭二娃乘机脱逃。

判决书还提到,2001年6月13日被举报后,郭二娃被抓捕归案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同年10月12日从看守所脱逃后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郭二娃得知举报人系景某成后,向其余涉案人员打听景某成下落,扬言要收拾景某成。2002年11月6日,景某成恰遇郭二娃等人,郭二娃强行将景某成拉上自己乘坐的桑塔纳轿车,在返回乌鲁木齐市区途中,郭二娃一直对景某成进行辱骂、威胁、戳打,并电话联系其他涉案人员。之后,景某成在逃跑过程中倒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郭二娃等人上前对景某成拳打脚踢,有涉案人员倒骑在景某成身上持匕首在景某成的大腿部连捅三刀。郭二娃在景某成倒地不动后抓住景某成,说景某成死了自己顶命。后郭二娃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景某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如匕首等)刺破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对于行贿罪的事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进行了查明。

收买公职人员“纸面服刑”,一审被判死刑

此前多名公职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刑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二娃长期无视国法,1994年持械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后潜逃,2001年被举报归案后从羁押场所脱逃,2002年扬言并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报复举报人,致举报人死亡,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以金钱开道,收买公职人员,纸面服刑,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此前,至少两名独立信源人士曾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因郭二娃“纸面服刑”一事,多名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相关资料显示,多名公职人员因郭二娃“纸面服刑”事件被判刑,被判刑公职人员分布于监狱、检察院等单位,因受贿罪等被判刑一年半至五年半不等。

法院认为,郭二娃目无法纪,对生命没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没有戒惧之心,对自己的罪行没有悔改之心。郭二娃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郭二娃家属虽代为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但不足以对郭二娃从轻处罚,应对其判处极刑,经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此外,对于其他涉案人员,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进行了相应判决。

判决书截图

对于一审判决,姬艳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刑事部分的判决是一个好的结果,但对于53020.5元的民事赔偿数额不满意,将会提出上诉。

此外,接近郭二娃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郭二娃不服,将会上诉。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