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自然保护地内的非法开矿、采石、挖沙、建设等违法行为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清单。
依据《矿产资源法》,查处非法采矿的执法主体是自然资源部门。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盗采河沙的行为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及非法采矿罪,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盗采海沙的行为一般归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构成非法采矿罪时,由公安机关处理。
盗采国家资源的管理工作通常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承担。
盗采行为可能涉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非法盗采的管理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河道管理、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具体管理职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地点有所区别。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非法盗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