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没收东西后,其扣押期限有以下规定:
城管扣留物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
若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则这些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内。
因此,城管没收东西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三十日内放还,若情况复杂,则可能延长至六十日,但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十日。
建议:
如果您的物品被城管扣留,应尽快了解具体情况,以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或处理。
若需要延长扣押期限,城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