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可以预约会见,预约后需准时到所,超过预约规定时间,看守所将取消预约。
律师会见应当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携带危险品,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现金以及其他看守所禁止的物品。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其中一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必须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可以告知在押人员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律师如需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