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报价低于其他合理报价且无法说明合理理由。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招标程序违法,如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或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招标行为违法。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