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最长不超过37天就会放人。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为十五日,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多次违法或结伙违法,可以延长至二十日。行政拘留不会因证据不足而延长。
如果拘留期限届满仍未找到足够证据,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不得超期羁押。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相关执法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类型的拘留,只要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最长不超过37天就应当放人。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