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让人招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刑讯逼供通过施加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压力,使其在恐惧和痛苦中选择招供以减轻痛苦。
肉刑或变相肉刑能够引起强烈的生理反应,如疼痛、恐惧、绝望等,这些反应会迫使被讯问者在压力之下作出供述。
当被讯问者面对无法抵赖的证据时,为了减少内心的认知失调,可能会选择招供。
在某些社会和文化中,刑讯逼供被视为一种传统的、甚至是正当的获取口供的方式,这种观念使得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容忍。
如果司法制度中缺乏对刑讯逼供的有效监督和惩罚机制,那么执法人员可能会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方式来获取口供。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侦查人员可能会选择使用刑讯逼供这种快速获取口供的手段。
当缺乏其他证据时,侦查人员可能会依赖口供来推进案件,从而增加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普遍禁止刑讯逼供,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