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并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 证据保全措施。这种措施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