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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多次转账250侮辱诅咒前夫,遭法院罚款1万,律师:特定背景下构成侮辱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4:22:0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侮辱性支付抚养费引发的强制执行案。

2022年,加女士与闻先生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加女士拖欠8.5万元抚养费,于是闻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柴松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加女士向法官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在征得闻先生同意后,执行法官依法解冻被执行人加女士的银行账户。

然而,在后续履行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微信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并且每次转账都会附加针对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附言。闻先生对附言内容无法忍受,且认为250这一数字带有明显的侮辱性,故未点击收款,转账金额过期未收款已退还到加女士的账户内。

法院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在谈话中加女士仍然认为多次转账250元没有错误。因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认为加女士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因加女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对加女士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加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加女士已经交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院传唤加女士到庭谈话。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8条,明确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金额对个人为10万元以下,本案罚款1万元符合法定幅度。《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加女士通过附侮辱性留言的转账行为,属于恶意履行,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加女士采取消极对抗执行:故意拆分转账(单笔250元)并附加侮辱性附言,实质是变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解冻账户后仍以挑衅方式支付,且拒绝改正,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处罚要件。

在日常生活中发250元的红包,是否涉嫌侮辱?陈平凡分析,“250”在中文语境中具有贬义(暗指“愚笨”),若发送者明知该含义仍刻意选择,可能构成侮辱。若附言含“你值这个价”“蠢货专用”等贬损性文字,可直接认定侮辱意图。在存在矛盾(如离婚纠纷、劳动纠纷)时使用敏感数字,更容易被推定为恶意。

受害人可依《民法典》第995条、1024条主张人格权受侵害,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若情节严重(如多次发送、引发公开传播),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建议避免使用敏感数字以防范法律风险。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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