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的户口办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程序:
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会出具弃婴捡拾证明。
公民若有意愿收养捡拾的弃婴,需向民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收养事宜。
收养人或育婴机关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时,需准备收养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必要材料,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若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且捡拾证明不齐全,收养人需提出申请,并到弃婴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需提供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在内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可凭县(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意见及弃婴捡到人的证明材料,作为特殊情况按非农业人口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出生日期有明确记载的,按记载日期登记;如无日期记载的,可按捡到或收养日期登记。
综上所述,弃婴的户口办理涉及多个步骤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收养人等。建议您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以确保弃婴能够顺利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