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方法如下:
侦查人员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但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以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先让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询问聋哑证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或外国人时,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在询问证人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伪证和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确保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不得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的方法。
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地问出证言,确保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