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处死刑等待执行期间,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如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除成批调犯外,犯人在押解途中应当戴手铐。
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如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或者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
在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过程中,如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可以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
例如,在追捕逃犯过程中遇有抗拒时,或者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也可以使用手铐。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并且在使用手铐的时间上也有具体限制,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