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 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监视居住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执行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可以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必须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监视居住是介于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之间的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旨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