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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当行为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29:33    

行政不当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尽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不当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答复。

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的不作为

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视而不见,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在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中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对象不当:行为人对行为对象选择不当而发生的。

客体不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选择不当而发生的。

时间不当:行为人对作出行为的时间选择不当而发生的。

地点不当:行为人对作出行为的地点选择不当而发生的。

权利赋予不当和义务科以不当

权利赋予对象不当:行政主体在赋予权利时选择的对象不当。

权利赋予量不当:行政主体在赋予权利时的量不当。

义务科以对象不当:行政主体在科以义务时选择的对象不当。

义务科以量不当:行政主体在科以义务时的量不当。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效率。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