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上诉复查的期限为 7天。
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在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因此,整个不予立案上诉复查的期限是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开始计算,总共为7天。如果需要进一步复核,则复核期限为另外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