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救助方在船舶遇难后,未事先请求外来援救,而是自行进行救助的行为。
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救助行为必须是无效果的,即救助不成功时,救助方通常不会获得报酬。
救助行为是根据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
救助合同可以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即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
另一种是“雇佣救助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救助方根据法律规定,对遇难的船舶或财产进行的救助行为。
海难救助的方式可以包括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提供船员、供应品和设备、灭火救助、打捞救助等。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