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的撤销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经核实后,通缉可以被撤销。
在追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击毙,通缉同样会被撤销。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经核实后,通缉会被撤销。
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通缉也可能被撤销。
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据特赦令免除刑罚,通缉也会被撤销。
例如,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撤销通缉的具体程序通常包括:
立案地公安机关核对抓获的在逃人员信息。
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将相关材料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其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录入。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通缉必须由原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进行,并且必须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