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事故的鉴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肇事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包括其供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判断逃逸故意的行为表现,如是否积极抢救伤者、是否立即报警、是否在明知发生肇事的情况下选择逃逸等。
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如是否保护现场、是否隐瞒证据、是否破坏现场并离开。
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被交警追获或被人拦截、扭送,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肇事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但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开的,则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综上所述,鉴定交通逃逸事故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等多方面因素。通过详细分析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