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证据的方法和原则如下: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反对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
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对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
证据搜集要注意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最终确定证据是否能够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通过以上方法和原则,可以有效地搜集和固定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