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也称为合立遗嘱,是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种遗嘱形式打破了传统遗嘱仅由单一立遗嘱人设立的模式,体现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置上的协同性与整体性。
共同遗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夫妻彼此之间互为遗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继承财产,在遗嘱人一方死后另一方继承全部遗产。
共同订立遗嘱人指定第三人为财产的继承人,夫妻二人之间并不发生继承关系,该类遗嘱通常只有在双方均死亡后,指定的第三人才能行使继承权。
即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如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任何一方先去世的,财产先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均去世后再由双方的子女继承。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但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并未一概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需要结合影响遗嘱效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在处理共同遗嘱时,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