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集体土地使用权: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指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权归本村村民所有,土地经营使用权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
林地、牧草地、草原使用权: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和林地等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居民及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享有自我安排和利用宅基地的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指非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如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等。
这些权属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权属的体系,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