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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出自哪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3:37:33    

情势变更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 西方法律,并包括各国以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法律和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时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它涵盖了诸如美国的“商业不现实”、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法国的“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说”,以及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和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也得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的认可。

具体到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已废止)第26条中得到确立,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