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电影胶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数据和信息。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示例
直接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结合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具体应用场景
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
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如分居时间、原因)
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法院判决书)
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
物证(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品)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的日记、信件)
证人证言(如目击者证言)
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
电子数据(如犯罪嫌疑人的网络活动记录)
鉴定意见(如指纹鉴定、DNA鉴定)
勘验笔录(如犯罪现场勘查记录)
建议
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在涉及专业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