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如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
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取得)。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持股期限超过1年)。
农业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农民在市场上销售自家生产的农产品所得。
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
这些免税收入情形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旨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体免税政策可能随法规修订而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