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开庭后,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或审判员会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确保到庭情况符合规定。
审判长或审判员会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并进行法庭调查。这包括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步骤。
原告会向法庭陈述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会就原告的指控进行答辩。
原告和被告会分别出示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会审查证据并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在法庭调查之后,控辩双方会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机会发言和辩论。
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进入调解阶段,尝试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会做最后陈述,表达他们对案件的意见和态度。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评议结束后,法庭会当庭宣判,公布判决结果。
双方当事人会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庭审过程的记录无误。
以上是案件开庭后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审理方式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