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主要有以下性质:
政府文件,也称为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件。它们一般仅仅是行政文书,对一定范围的人或事有约束力,而不像法律有普遍约束力。
政府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政府文件通常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且可以对社会实施管理。这些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政府红头文件是非立法性文件,通常包括措施、指示、命令等,这些文件由政府机关发布,但不具有立法性质。
政府文件,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打官司的依据,对公众或特定组织有强制性要求。
官方文件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它尽可能地公开传播,使公众知晓。此类作品一经公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综上所述,政府文件主要是具有规范性、行政效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书,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活动,并且部分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公众具有约束力。同时,这些文件一旦公布,即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