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当事人可以向扣押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说明物品与案件无关,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