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主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及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具体的受理部门:
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
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由该派出机关受理。
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理。
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受理。
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受理。
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可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本身、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具体受理部门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先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然后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合适的受理部门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