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当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及注意事项:
自然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主体登记资料。
劳动合同。
工资单。
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账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考勤记录。
社保缴费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如警告信、违规记录等)。
加班通知。
加班时的工作记录。
与加班相关的沟通记录。
书证(如合同、协议、通知书等)。
物证(如工作记录、物品等)。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负举证责任:
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准备劳动仲裁证据时,建议当事人尽量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按照仲裁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协助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