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款在法律上被称为 挪用公款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