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结合上述两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劳动者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内均可申请仲裁,而仲裁庭应在受理申请后的45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从申请到裁决的整个流程通常需在 60日内完成,除非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