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通常为2-3个月。
二审: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若需要补充侦查,每次期限一个月,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合以上规定,审判阶段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 13个月,具体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补充侦查等因素。